365英国上市公司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2025-11-13 16:23:20   来源:     点击:

365英国上市公司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进修生、体验生和交换生。

第三章 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按照《365英国上市公司留学生招生简章》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注册,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应缴纳的费用(人民币)。学费一旦交纳,凡因留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退还。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书面请假。

第五条 到我校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应取得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第六条 持学生签证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购买来华留学保险,所需费用自理。

第七条 在开学报到期间,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新生代办在中国合法居留的居留许可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自行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国际处为其办理学生证。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自费生还需出示交费收据)到国际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历生和专业进修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到相关专业院系报到和选课。

第四章 学习与纪律

第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根据我校统一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修读课程,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体育课。但学习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应修读政治理论课程。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十二条 学历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请销假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语言进修生因病、因事缺课在四课时及以下者,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后向任课教师请假;请假超过四课时的,应书面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的,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全学期应学课时的30%时,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十五条 留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中国政府允许外国留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后,从事与在校学习专业相关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离校

第十六条 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获得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365英国上市公司外国留学生离校手续清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学校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来华留学生,学校会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六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入境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留学生新生由国际处代办。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需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缴费凭证入住我校留学生公寓,并在公寓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服从管理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入住,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宿舍,本人向公寓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必须经过国际处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公寓内提供的所有生活物品请妥善使用,如有损坏或遗失,按物品原价的 2-3 倍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抽烟、酗酒、打架,以及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来华留学生,不得在外留宿,应于当天22:30前返校。外出超过24小时者,需向国际处请假并告知公寓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不得随意留宿他人过夜, 亲友来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及物品,房间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谨防丢失。

第二十八条 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不在校内居住的留学生,应向国际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备新住址及联络号码,到新住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如果变更住所,须在一周内办理居留地址变更手续,并在国际交流中心报备新住址及联络号码。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犯者将受到处罚。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应以学习为目的,对华友好,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的个人宗教生活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但留学生不得在中国传教,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均是非法的。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如因庆祝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需要举行庆祝活动,必须书面申请征得国际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举行。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校园内燃火。在禁烟区请勿吸烟。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校的,我校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凡受到过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的人员,不得申请学校及政府奖学金,如已获奖学金人员,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取消或暂停奖学金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留学生管理其他事项,均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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