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英国上市公司留学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留学生的制度,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教育的基本原则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按照“学校统筹、院系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高水平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留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开展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等,负责留学生信息上报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参与留学生管理。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等工作;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六条 接收留学生的教学单位是学校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留学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八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和进修生。
第九条 依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学校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留学生。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可由教学单位组织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选拔。
第十二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院校录取或者转学的留学生。
第十三条 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负责选派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制定相关专业课程安排、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或考核,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六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教学单位同意,留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可以为留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共同承担留学生的全过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多渠道向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留学生管理与服务流程,方便留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留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居住。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校外居住的,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校外居住的相关手续,且应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留学生组织开展中国法律法规、国情校情、校纪校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教学单位应选派相关教师担任留学生辅导员,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高等学校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参照《365英国上市公司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学历教育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相关教学单位将留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留学生如有违纪处分情况,参照《365英国上市公司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内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教学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留学生遇到突发事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法规,相关单位(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留学生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留学生设立奖学金,在学校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留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留学生申请中国政府相关奖学金。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设立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六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留学生,其父母应当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留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留学生培养工作将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及时将留学生相关信息录入教育部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留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留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留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应杜绝以下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