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英国上市公司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5-11-17 15:59:53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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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宗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三条 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发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服务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五条 在选择国外合作对象时,须审核其办学背景、资质、办学实力等。加强意识形态审查,杜绝国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宗教等渗透。学校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各二级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学校法人或授权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第七条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原则上于每年3月或9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建成国际处)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申请、项目立项、合同签署等各相关过程与环节。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当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条 与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学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处提交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由国际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批准立项后,国际处与相关二级学院、教务、财务、学生、招生就业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进一步明确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培养目标、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等。申报项目的二级学院拟定合作协议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相关专业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国际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准备下列申请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一)请示报告;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三)中、外双方学校法人资格证明;

(四)中外文合作办学协议(若涉及到知识产权,则需附上知识产权报告);

(五)拟颁发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六)人才培养方案,包括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等;

(七)评估报告(若外方院校之前与中国其他院校开展了合作办学,则需要相关评估报告);

(八)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九)外方管理人员与师资信息;

(十)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十一)外方院校质量评估证明;

(十二)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十三)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十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十五)收费标准测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其中我校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任由我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外方代表担任。分管校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党委书记需为委员会成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项目负责人,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决定项目延续或终止等办学重大事项及项目实施工作。相关二级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保障项目按要求高效运行。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交流处

1.归口管理校内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项目的报批、监督和指导;

2.负责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和校内的协调管理;

3.协助二级学院对接境外教育机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学生出国手续相关工作。

(二)二级学院

1.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2.负责参与项目洽谈和提供项目有关材料;

3.负责协助招生就业处开展招生宣传与录取;

4.负责配合完成项目审批、复核、评估及认证;

5.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日常管理;

6.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党建管理工作;

7.反馈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类意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

(三)教务处

1.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教育教学活动;

2.负责审定人才培养方案、项目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毕业证书授予等工作;

3.负责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四)其他配合部门纳入统一教育教学管理——招生就业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相关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师资培训及外籍教师聘用手续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外籍教师的食宿安排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财务收支业务,负责向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编制年度财务报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项目承办二级学院在日常项目管理过程中,遇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国际处,由国际处上报管理委员会。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事宜须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学校依法对该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在项目管理委员会监督下统一使用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如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留在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继续学习,学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二级学院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做好项目各项工作。学校建立管理经费预算,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启动之前,经学校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校支出。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应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独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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